此次《办法》对于异地医保就医人群范围的规定更加明晰,具体包括:参保人在境内同一异地居住、工作或学习6个月以上的长期异地就医;异地急诊;学生异地就医;异地转诊等四类情况。
参保人若想享受异地医保待遇,长期异地就医者需事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长期异地工作、学习的在职参保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申办,其他参保人员由单位或个人办理。长期异地就医参保人须在异地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就医。异地就医参保人可在居住地所属地级市辖区范围内选择1~3家的异地医疗机构,作为异地就医医疗机构。
参保人在广州市异地就医费用合作的统筹地区的指定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给予记账结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及价格标准按照就医地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待遇标准按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标准给予支付。
尽量使用医保范围药品
《办法》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应当尽可能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同时,住院参保人必需使用属个人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昂贵特殊医用材料的,须经参保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
对于具体的开药标准,《办法》明确,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每次处方药量为:急性疾病不得超过3日量,一般慢性病不得超过7日量;患有特殊慢性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不得超过30日量;参保人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开具出院医嘱中,出院带药的品种和数量一般不超过7日量。